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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雷”区!如何正确使用医保卡?

时间:2019-03-01 10:00 作者:厦门弘爱康复医院

一、我市参保人就医、购药和结算医药费用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让给他人;


2、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为自己或第三人结算医药费用;


3、倒卖、转让、交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器械、医用耗材;


4、隐瞒、编造病史,伪造、篡改诊疗凭证就医,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通过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医疗费票据、明细清单或其他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超量或重复配购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医用耗材;


7、通过串换医保项目、空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通过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0、采用逼迫等手段获取不当的医保服务;


11、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12、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人有12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对其就医购药行为进行一级监控。一级监控期内,参保人最多可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社保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一级监控期间,参保人再次发生12种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暂停参保人社保卡即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纳入二级监控。二级监控期内,参保人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每年报销一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之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违法使用社保卡可能触犯哪些法律条款?

      答:违法使用社保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二条等法律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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